(津西黨辦發【2015】4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加大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團隊引進力度,根據《西青區關于人才引進、培養和獎勵的規定(試行)》(津西黨發〔2011〕23號)、《西青區引進高層次人才辦法(試行)》(津西黨發〔2011〕25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創新創業英才“113”計劃(以下簡稱“113”英才計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主導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進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西青分園建設,利用5年時間,引進1000名左右急需緊缺人才、100名左右創新創業領軍人才、30個左右創新創業領軍團隊。
第二章 引進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創新創業領軍團隊由帶頭人和核心成員組成,人數為3—5人,一般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可穩定合作3年以上;擁有可產業化的自主知識產權或發明專利,技術成果處于國際、國內領先水平,能夠產生較大經濟社會效益。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業團隊
1.團隊帶頭人應具有自主創業經驗或在國內外知名企業、機構擔任高級職務5年以上。
2.團隊成員半數以上須符合西青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個人基本申報條件。
3.團隊須在西青注冊創辦企業并納稅,注冊資金一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團隊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占創業投資的50%以上。團隊帶頭人或核心成員之一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創新團隊
1.團隊帶頭人應取得博士學位,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重點引進國內外院士級科學家、國際級科研大獎獲得者和國家級人才計劃入選者;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教授職務或在國際知名企業、機構擔任高級職務者;主持過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的專家學者。
2.團隊成員應為項目的主要研發人員,專業結構合理,且半數以上須符合西青區創新領軍人才個人基本申報條件。
3.團隊成員須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帶頭人及半數以上成員應全職在西青工作。
4.用人單位必須是在西青依法注冊并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應具備團隊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
第四條 創新創業領軍人才,主要指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我區創辦企業或由區內企業引進的、有重大發明或重大技術創新的高層次人才。引進的對象和條件為:
(一)創業領軍人才
1.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具有自主創業經驗或在國內外知名企業、機構擔任高級管理、技術職務5年以上。
2.擁有可產業化的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技術成果處于國際、國內領先水平,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并能產生較大經濟效益。
3.在西青注冊創辦企業并納稅,注冊資金一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個人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不低于創業投資的30%。
(二)創新領軍人才
1.應取得博士學位或正高級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在國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教授職務或在知名企業、機構擔任過高級職務5年以上,承擔過重大科技項目。
2.掌握關鍵技術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具有較強的產品開發能力和產業化潛力。
3.須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西青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第五條 急需緊缺人才分為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和一般急需緊缺人才,引進的對象和條件為:
(一)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
1.一般應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有自主創業經驗或在國內外企業、機構擔任過中級以上職務3年以上;擁有我區產業發展急需的核心技術或發明專利,能夠實現產業化,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在西青注冊創辦企業并納稅,注冊資金一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個人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不低于創業投資的20%。
2.一般為企業緊缺的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的人才(高技能人才要求大專以上學歷);擁有核心技術和可產業化的發明專利,能夠承擔企業設定的新產品、新技術或新工藝研發項目;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西青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二)一般急需緊缺人才
我區企業引進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一般應全職在西青工作。
對特別優秀、急需緊缺的創新創業領軍團隊和人才,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認定后,在申報條件上可以適當放寬。
第三章 申報評審
第六條 已在西青落戶或尚未落戶,且未享受區人才政策資助的創新創業團隊和人才均可申報,具體要求以當年申報公告或通知為準。
第七條 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擇優原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受理。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人才辦)根據我區重點產業、重點領域發展需求和人才引進計劃,發布引才公告。各街鎮、西青開發區和用人單位負責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進行申報。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創新創業計劃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創新創業領軍團隊、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申報由區科委受理,急需緊缺人才申報由區人力社保局受理。
(二)組織初審。根據申報類別,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初審小組,對申報對象進行材料審核、資格審查和初步遴選,提出初步建議名單。
(三)專家評審。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圍繞團隊構成和人才素質、技術水平、產業化情況、項目可行性、預期效益等方面,采取陳述答辯、討論打分、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擬資助人選名單。
其中,受資助的創新創業領軍團隊和領軍人才一般分為A、B、C三類,即A類擁有國際領先水平的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能夠引領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產生巨大經濟和社會效益;B類擁有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的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或填補國內空白,能夠推動我區主導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跨越發展,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C類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能夠推動我區主導產業轉型升級,產生較大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確定人選。擬資助人選名單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報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再面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確定為資助對象。
(五)簽訂協議。經認定的“113”英才計劃入選團隊和人才與所在街鎮、西青開發區和用人單位三方簽訂《項目建設任務書》和資助經費執行協議。
在項目申報評審環節中提供虛假材料、不實闡述的,經發現后立即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條 經費資助
(一)經評審認定,給予創業團隊A類最高3000萬元、B類最高1000萬元、C類最高500萬元的經費資助;給予創新團隊A類最高500萬元、B類最高300萬元、C類最高200萬元的經費資助。
(二)經評審認定,給予創業領軍人才A類最高500萬元、B類最高300萬元、C類最高200萬元的經費資助;給予創新領軍人才A類最高200萬元、B類最高150萬元、C類最高100萬元的經費資助。
(三)經評審認定,給予高層次創業緊缺人才最高100萬元、高層次創新緊缺人才最高50萬元的經費資助。
第九條 融資支持。對新創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優先提供股權投資。
第十條 場地補貼。新創業企業租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使用面積和租房費用給予房租補貼,A類、B類、C類及緊缺人才項目每年場地租賃補貼額度分別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補貼期限為三年。
第十一條 住房補貼。按照團隊核心成員和領軍人才每月3000元、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每月2000元、一般急需緊缺人才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住房補貼,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新引進的團隊核心成員和領軍人才,未享受住房補貼的,也可優先安排人才公寓,并給予三年租金補貼;自購首套商品房且房源在西青區范圍內,可給予購房款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安家補貼。
第十二條 人才激勵。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天津市“千人計劃”等重點人才工程,成功入選的,給予1:1配套資助。已享受區人才資助經費,視為配套資助,不足部分給予補足。
第十三條 科技服務。為高層次人才提供科技政策咨詢、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科技成果鑒定和登記申報、各級科技獎勵和知識產權申報等服務。
第十四條 創業輔導。組建創業導師團,對新創業企業在企業管理、市場開發、融資等方面提供咨詢幫助。實行創業助理制度,創業助理的工資補助標準為本區上一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每家企業補助1名且最多補助2年。
第十五條 生活服務。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隨遷、隨調、隨歸的配偶可由用人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優先安排就業。子女入托入學,由區教育部門提供區內公辦優質教育資源。優先提供醫療保健咨詢服務和優質醫療資源,每年可享受一次統一安排的健康體檢。
第十六條 配套服務。鼓勵海內外科技服務機構、風投機構、人才中介機構以及各類高層次人才,參與我區引才工作。經認定的引才顧問及引才機構為我區招引人才,入選“113”英才計劃創新創業領軍團隊的,給予A類20萬元、B類15萬元、C類10萬元的獎勵;入選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給予A類10萬元、B類5萬元、C類2萬元的獎勵;入選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的,給予1萬元的獎勵。
第十七條 資助項目同時符合我區兩個以上資助政策條件或可通過其它渠道獲得區財政資金資助的,按就高原則不重復資助,不足部分給予補足。
第五章 資助經費核撥
第十八條新入選的創新創業領軍團隊落戶后,資助經費按照項目進度,分三期撥付。首先撥付20萬元用于支持企業(項目)啟動,創辦企業注冊資金實際到位額或科研項目實際投入不低于資助經費總額的50%,并運行正常后,首期撥付資助經費的40%(含已撥付的啟動資金),再根據協議約定的項目進展和經營業績實現情況,分兩次各撥付資助經費的30%。
第十九條 新入選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落戶后,資助經費按照項目進度,分三期撥付。首先撥付10萬元用于支持企業(項目)啟動,創辦企業注冊資金實際到位額或科研項目實際投入不低于資助經費總額的50%,并運行正常后,首期撥付資助經費的40%(含已撥付的啟動資金),再根據協議約定的項目進展和經營業績實現情況,分兩次各撥付資助經費的30%。
第二十條 新入選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落戶后,資助經費按照項目進度,分三期撥付。創辦企業注冊資金實際到位額或科研項目實際投入不低于資助經費總額的50%,并運行正常后,首期撥付資助資金的40%,再根據協議約定的項目進展和經營業績實現情況,分兩次各撥付資助經費的30%。
第六章 機構職責
第二十一條 “113”英才計劃在西青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區相關職能部門和各街鎮、西青開發區共同參與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區人才辦負責“113”英才計劃的協調、推動和組織評審工作;區人力社保局負責急需緊缺人才的申報受理工作;區科委負責創新創業領軍團隊和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配合做好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的申報受理工作;區財政局負責有關資助資金的審核及核撥工作;各街鎮、西青開發區負責本地區人才引進工作,主要包括組織對接洽談、人才申報,協助辦理創業人才注冊落戶及創新人才引進手續,兌現資助政策和提供后續服務等。
第二十三條“113”英才計劃專家評審委員會由7—9人組成,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名;秘書長1名,由區科委分管負責同志兼任;委員由相關領域的資深專家組成。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條 自公布“113”英才計劃入選名單起,原則上半年內應辦理人才引進或注冊落戶手續,因特殊原因經申請同意后可延長至1年。逾期仍未辦理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資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 受資助對象每年需向區人才辦提交資助經費使用情況年度報告。資助經費主要用于購置設備、研發投入、開拓市場、員工工資等與創新創業相關的費用支出,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區人才辦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受資助對象的經費使用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結果作為撥付資助經費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資助期內,項目研發方向、關鍵技術發生變化或團隊核心成員出現工作調動、職務變動等情況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區人才辦。區人才辦商有關部門后根據情況提出項目變更或終止意見。受資助對象在獲得資助經費后,不能將主要精力投入該資助項目,嚴重影響項目進展或創業企業正常運營的,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項目驗收或擅自中止項目的,由其所在街鎮、西青開發區負責追回已撥付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截留、挪用資助經費,嚴重違反協議,牽涉知識產權糾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以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停止各項資助;造成項目中止的,將視實際情況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禁止受資助對象三年內申報本區各類人才項目。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街鎮兩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西青區關于人才引進、培養和獎勵的規定(試行)》、《西青區引進高層次人才辦法(試行)》就高不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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