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員終于等來了好消息。
3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以下稱《意見》)向社會公布,這份被稱作創新驅動頂層設計的文件,甫一面世就引發諸多關注,其中,有關“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的明確說法更是為科技界所矚目:科技人員終于能堂堂正正向改革要紅利了。
就在十天之前的閉幕全國兩會上,一個與此話題有關的兩個名字——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寧、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被頻頻提及。盡管他們涉嫌套取科研經費、挪用公款,并已先后被檢察機關起訴,但兩案所暴露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在管理機制和法律法規上的弊端,仍引發不少代表委員的思考。
“應該有個明確說法,科技成果究竟如何轉化是合法的。”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副校長潘建偉說。
他隨之提到的,還有一部與此直接相關的法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就在兩會召開之前,這部法律剛剛經過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這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頒布以來,迎來的首次修訂審議。
如今,《意見》明確指出,要修訂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這被認作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將進一步吸收科技界人士的意見作相應調整,以期解決中國科技界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先要搞清楚,我們為什么要創新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被不少科技界人士寄予厚望,有的還把它稱作中國版的“拜杜法案”。拜杜法案,有人稱它是“美國國會在過去半個多世紀中通過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如果沒有該法,就沒有美國今天科技創新層出不窮的繁榮局面”。此法案之前,美國經歷著類似當下中國科技界的尷尬,盡管坐擁2.8萬項專利,但授權商用的卻不到5%。
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一份統計顯示,目前我國國際科學論文數量已居世界第二位,中國人發明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分別居世界首位和第二位,但能“賺錢”的卻很少,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左右。
在現有法律的規定下,審批程序的繁冗導致很多科技成果的轉化遙遙無期,比如,某實驗室曾拍出高達1000萬元的職務發明專利,但從這一專利的誕生到交易,需要跨過17道審批門檻。
即便成果轉化手續辦妥,其后的收益分配,也挫傷不少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溫孚江對這一問題頗有感觸。在擔任山東農業大學校長期間,他每年都要在學校召開成果轉化的相關會議,搜集教授們的科研成果,接著他帶頭到外地巡展,幫這些科技成果“找婆家”,平均下來一年要出去幾次。漸漸地,他發現了“科技成果為何轉不動”的“秘密”。
對科技人員來說,一旦自己的科技成果出手,便往往撒手不管,因為他的成果像產品一樣,“賣了出去了,有關這項成果的研究也就結束了”。
換以入股的方式,則有所改觀。溫孚江說,科技人員把成果轉入一家即將上市的企業,以科技成果的方式入股,如此不僅能夠保持科技成果的增值、升值,還能建立起科技人員和企業的長期聯系,激勵前者對科技成果跟蹤研究,深化創新。
然而,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一旦這家企業要上市,科技人員所占有該公司10%的股份必須劃歸為社保基金,如果科技成果入股不足10%,則按實際持有量上交。這樣一來,以科技成果的入股方式就成了“黃粱一夢”。
于是,溫孚江手頭壓著一個又一個的科技成果,不愿轉化出去,又回到了一錘子買賣的階段。
溫孚江連續拋出了三個問題——
“為什么我們的科技人員如今都在寫論文?一句話說,因為現有這些轉化后的東西與自己無關。”
“我研究出一個芯片,轉化賣給了企業,我就不再管了,如果這個芯片的技術被他人超越了,這個公司的產品就沒有了出路,面臨著倒閉,如此這般短視,我們怎么能出來世界級的高新企業?”
“相應的,如果我入股了,我會跟蹤研究這個芯片,甚至可以超越國外的芯片,因為我有利益在其中,這是創新的原動力。遺憾的是,我們尚未制定出符合這一科研規律的法律法規,來搞清楚,我們為什么要創新?”
是向改革要紅利還是鉆空子要利益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王志學曾參與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一次調研。他說,調研過程中所聽到的各種問題反映,最終都能集中到成果的所有權、成果的處置權和成果收益分配權這“三權”上來。
有關“三權”,如果沒能處理恰當,不僅影響科研人員的積極性,甚至還有可能觸碰法律的紅線。
潘建偉提到李寧和褚健,就與此有著千絲萬縷的糾葛。他說:“現在來看,當年不少政策法規不清楚,有的是鼓勵科研人員搞成果轉化,但有的后來卻變了口徑,嚴了,就出了問題。這樣讓科技人員很猶豫,變得縮手縮腳,究竟該怎么辦?”
就像一些人所說的,在當前科技成果轉化中權責利關系不明晰的情況下,如果一些科學家大膽革新蛋糕分配方式,激發科技團隊的熱情,很可能成為一名有魄力的改革探路者;反之,在嘗試第一只螃蟹時,動了歪腦筋,也很可能淪為貪污科研經費的階下囚。
是向改革要紅利?還是趁機鉆空子要利益?往往就在科學家的一念之間。而對整個國家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來說,科學家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搞出的科研成果,是沉睡在實驗室里淪為“陳果”, 還是真正走上市場變為“成果”,尚有關鍵的一步。
這一步,在潘建偉看來就是一個“可執行的細則”。
重要貢獻人員未來受益比例過半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黨組副書記方新同意這一說法。她一個擔憂所在,就是與這一法律配套的實施細則,如今還未見到聲響。
她舉例說,中科院力學所有一項油水分離技術,轉移到遼河油田,該油田負責人向科技人員說:“你們的技術很好,我們想多付些酬勞,但按照國資委規定的成本核算辦法,我一旦多給了你錢,審計上便通不過。”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他們油田成本核算是根據所用材料、工時等來計算,恰恰沒有“創造性勞動”這一項。
聽后,方新感到啼笑皆非:“如此推算辦法,不看效率、效益,而是只按成本計算,真的是在鼓勵我們的企業采用新技術嗎?”
她說:“不論是科技成果轉化,還是其他科研過程中,最需要的就是尊重科技人員的創造性,如果不承認這種勞動的貢獻,就難以激勵科技成果的涌現。”
如今,《意見》明確提到,“對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中科院一個研究所科技處處長告訴記者,這是中央在彰顯智力勞動價值的分配導向,讓科技人員在創新活動中得到合理回報,通過成果應用體現創新價值,通過成果轉化創造財富。
“只待未來公布的修訂案中,對此有所體現,相關的科研院所也能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這位科技處處長說。
本報北京3月24日電
(原標題:國家創新驅動頂層設計出臺 堂堂正正向科研成果要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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