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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程院公布新修訂的《中國工程院章程》

時間:2018-07-09來1源:中國工程院 作者:shenqian
中國工程院章程
 
(2018年5月30日第十四次院士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工程院(以下簡稱工程院),是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界的最高榮譽性、咨詢性學術機構,由院士組成,致力于促進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
 
第二條  中國工程院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合法地開展活動。
 
第三條  工程院的職能和任務
 
1.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國家的重大戰略部署,組織研究、討論工程科學技術領域的重大、關鍵性問題,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對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提出報告和建議;
 
2.對國家重要工程科學技術問題組織開展戰略性研究、提供決策咨詢,接受政府和有關方面委托,對重大工程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劃、方案及其實施提供咨詢;
 
3.促進全國工程科學技術界的團結與合作,推動我國工程科學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和工程科學技術隊伍建設,激勵優秀人才成長;
 
4.組織開展工程科學技術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界,參加相應的國際組織和有關國際學術活動;
 
5.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先進科學文化,維護科學道德尊嚴,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第二章  院士
 
第四條  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工程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院士由選舉產生。
 
第五條  院士的標準和條件
 
在工程科學技術方面作出重大的、創造性的成就和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國國籍的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教授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專家),可被提名并當選為院士
 
第六條  院士的義務和權利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遵守本章程;積極促進工程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努力創新,不斷作出成績;提倡科學精神,維護科學道德,發揚優良學風,起表率作用;積極培養人才,推動工程科學技術隊伍建設;參加工程院及學部的活動,承擔工程院及學部組織的咨詢、評議任務,促進工程科學技術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對國家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決策有建議權;對院士候選人和外籍院士候選人有提名權;在院士會議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受有關待遇。
 
第七條  對年滿80周歲的院士授予資深院士稱號。資深院士不擔任院及學部的領導職務,不參加對院士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可以參加院士會議及咨詢、評議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八條  增選院士每兩年進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后進行,并由主席團決定。每次的增選院士名額,由主席團討論決定。
 
第九條  院士候選人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選人。
 
2.工程院委托有關學術團體,按規定程序推薦并經過遴選,提名候選人。
 
對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學者、專家的提名,按本條第一種途徑進行。
 
不受理本人申請院士候選人。
 
第十條  對候選人的評審和初選由各學部組織院士進行。初選時,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不少于本學部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選舉有效;獲得贊同票不少于投票院士人數三分之二的候選人,按本學部應選名額通過初選。
 
各學部初選結果經主席團審議并確定終選候選人名單后,提交全院有投票權院士進行投票終選。終選采取等額選舉,參加選舉的院士須超過全院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選舉有效,獲得投票院士半數以上贊成的候選人當選。
 
選舉結果經主席團審議批準,書面向全體院士通報并正式公布。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后,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第十二條  當院士的個人行為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院士群體和工程院聲譽時,應勸其放棄院士稱號。當院士的個人行為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時,或涉及喪失科學道德,背離了院士標準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第十三條  院士本人提出辭去院士稱號的辭呈,經主席團審查認可后生效,并通報全體院士。
 
第三章  外籍院士
 
第十四條  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學技術水平和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對中國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作出貢獻或在促進我國工程科學技術界國際交往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外國籍專家、學者,可被提名并當選為中國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簡稱外籍院士)。
 
第十五條  外籍院士增選與國內院士增選同期進行。外籍院士候選人由本院院士提名。外籍院士正式候選人,由院主席團經過討論并實行無記名投票確定。外籍院士由全體院士會議實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超過全院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選舉有效;獲得投票院士半數以上贊成的候選人當選。
 
第十六條  外籍院士對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發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議權;可應邀出席本院及學部組織的有關會議和學術活動,可獲得本院贈送的出版物。外籍院士不參加選舉活動。
 
第十七條  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國國籍,可按程序轉為本院院士,并享有同等義務、權利及有關待遇。
 
第十八條  外籍院士如出現嚴重的科學道德或危害中國國家利益等問題,由主席團審議,撤銷其外籍院士稱號。
 
第四章  院士大會
 
第十九條  中國工程院院士大會,是工程院的最高權力機關。院士大會原則上每逢公歷雙年份6月舉行。
 
第二十條  院士大會的職能
 
1.審議并批準工程院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2.制定和修訂《中國工程院章程》;
 
3.決定學部的設置與調整;
 
4.選舉院長、副院長及若干名主席團成員;
 
5.開展學術活動,討論重大工程科學技術問題;
 
6.討論、審議院士大會常設領導機構提出的其它議題和議案。
 
第五章  常設領導機構
 
第二十一條  院士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機構,是中國工程院主席團(簡稱主席團)。主席團由院長、副院長、當然成員、各學部主任和若干名經院士大會直接選舉的成員組成。院長為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
 
院士大會直接選舉的主席團成員,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每次至少應更換其中二分之一的人數。屆中增補成員的任期,不計為連任次數。
 
聘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為主席團顧問。顧問列席主席團會議。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的職能
 
1.決定召開并主持院士大會;
 
2.審議并決定院士大會議程和議案;
 
3.決定聘請主席團顧問;
 
4.審定學部名稱及其相應的學科歸屬;
 
5.批準各學部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職;
 
6.任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7.決定增選院士的名額,審議、批準院士選舉結果;
 
8.討論并投票表決確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選人;
 
9.審查和批準撤銷院士稱號的決定;
 
10.討論并通過工程院發展規劃、工作綱要及經費預決算報告;
 
11.根據需要,決定設立跨學部的常設或臨時性的專門委員會;
 
12.院士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能。
 
第二十三條  工程院設立院常務會議制度,研究、貫徹和執行院士大會、主席團會議和院黨組的決議和決定。院常務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必要時請學部主任出席。院常務會議不定期舉行。
 
第二十四條  工程院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院長為法定代表人。工程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院長負責全院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院長、副院長由院士大會在本院院士中選舉產生,并由國務院任命,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院長、副院長離任后,可在主席團內任一屆當然成員。
 
工程院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院長、副院長處理日常事務和協調院內辦事機構的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可由非院士擔任,由院長提名,經主席團通過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主席團會議。
 
工程院設立精干的辦事機構,承辦日常工作。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可設立二級機構。
 
第六章  學部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程科學技術的類別和需要,設立若干學部。
 
院士按其專業,固定參加一個學部的活動(工程管理學部的跨學部院士除外),也可應邀或根據自己的興趣參加其他學部的有關活動。
 
學部的全體院士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  學部的設置與調整由院士大會投票表決,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不少于全院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表決有效;獲得贊同票不少于投票院士人數三分之二時,可作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  學部全體院士會議選舉11至15名常務委員,組成學部常務委員會,負責本學部工作和主持學部全體院士會議。學部常務委員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學部常務委員會每次換屆至少應更換三分之一的成員。屆中增補委員的任期,不計為連任次數。
 
學部常務委員會從本學部常務委員中,推選學部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必要時可設常務副主任。
 
學部常務委員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團批準任職。
 
第二十八條  學部的職能和任務
 
1.根據工程院的職能和任務,結合本學部特點,組織院士開展咨詢、評議工作,提出報告和建議;
 
2.根據國內外發展趨勢,組織對重要工程科學技術問題進行研討,提出發展動態和研究報告;
 
3.接受委托,組織對相關工程科學技術問題進行調研、評議和咨詢;
 
4.開展學術活動,舉行學術會議;
 
5.組織院士增選工作;
 
6.在學部全體院士會議上,審議學部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學部內可設立若干專業組。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條  為加強對工程院某一方面工作的領導,設立跨學部的專門委員會,組織研究有關問題、調查處理相關事項、承擔主席團交辦的任務。
 
第三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成員由院常務會議和各學部推薦的相關院士、專家組成,由主席團批準任職。專門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屆中增補委員的任期,不計為連任次數。
 
第八章  出版物
 
第三十二條  編輯出版反映工程科技進展與成就、體現工程科技戰略研究成果、弘揚院士科學精神的期刊、書籍等出版物。
 
第九章  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工程院的經費主要包括國家財政撥款、承擔各類科研項目經費、社會捐贈以及其他經費。
 
第三十四條  工程院按照國家財政制度執行財務管理,并納入中央部門預算決算管理,定期向國家財政部門報告,同時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對中國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中、外知名人士,以適當的方式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六條  除有特別規定外,院士大會、主席團會議及各學部全體院士會議、學部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人數超過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為法定人數,可作決議;決議在付諸表決時,以超過投票院士半數以上贊成的表決通過(包括與會表決和使用傳真、信函等方式表決)。
 
 
 
第三十七條  可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由主席團批準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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