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注意到,條例特別鼓勵人才的有序流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制定具體措施,吸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優秀人才進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另一方面,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規定期限內可以離崗或者兼職創辦科技型企業,并按規定獲得報酬,期間保留原有身份和職稱;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研和技術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不少條款針對解決當前人才工作中的深層次矛盾而設置。比如此前人才支持項目失敗后可能被追責,導致不少創新人才“望而卻步”。為了鼓勵申報,條例特別提出了建立寬容失敗的條款,要求省和地級以上市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對于財政資金支持的人才發展相關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效,用人單位、人才工程入選人才或者團隊已經盡到誠信和勤勉義務的,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可以終止該項目,免于追究實施主體相關責任;對于在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做負面評價,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按照條例的規定,人才評價周期也將根據各類人才發展的特點來設定,注重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短期評價和長期評價相結合,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評價考核周期,對于個別成果產出周期較長的,可以采用后評估的方式,在聘期結束一段時間后進行評估。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注重加強對青年人才的培養開發,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實施的各類人才工程應當安排一定比例名額,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養開發,并實施青年博士普惠性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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