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為全力推進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關鍵舉措。當前,亟待以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為契機,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力度、更高的強度,全面、系統、快速落實《意見》,尤其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才評價管理服務制度”,加強人才評價法治建設,優化公平公正的評價環境,持續提高評價質量和評價公信力,不斷強化人才權益保障,以“看得見的公平正義”有力保障人才評價法治的實現,有效達成人才評價質量和社會公信力的“雙升”。
人才評價是公共部門與企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人才的素質、行為、價值績效與工作潛力、實力、過程、業績等綜合內容的全面評價。就人才評價法治而言,是人才評價目標的公平性、發展性,內容的綜合性、真實性,手段的創新性、多維性,結果的準確性與增值性的有效保障,是人才需求差異化、層次化和多元化的客觀要求。但是,受限于人才評價理論上的模糊性、實踐中的復雜性,亟待在《意見》框架性規定之下,在制定人才評價中相關規范性文件及具體措施時融入程序法治理念、規范程序制度設計,有效實現在人才評價過程中“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到”公平正義。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所謂“看得見的正義”,強調的就是程序正義的重要性。程序公平正義是在社會活動中有步驟、有次序、有時限,且采用統一標準平等地對待每位當事人的正當權利,追求活動過程的正當性,是相對于追求活動結果正當性的實體公平正義而言的。如何在人才評價程序中實現法治,完善人才發展機制,讓人才在評價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有效激勵人才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才的生產力,人才評價程序法治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關鍵。
深化人才評價改革中,人才評價標準、評價方式上的實體法治和程序法治尤為重要。當前,在建立健全人才評價標準等實體規范的基礎上,需要通過制定相關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聚焦實踐中靈活不足、銜接失范、運行無序等問題,廓清人才評價相關主體程序上的權、責、利,全力構建包括申報、審核、公示、反饋、申訴、巡查、舉報、回溯等環節在內的權責清晰、暢通有序、規范統一的人才評價程序規范體系,完善人才評價權利救濟途徑及程序,健全人才評價的監督檢查、問責追責機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嚴謹、科學、規范的程序制度之外,依然需要人才評價各個環節的參與人員樹立程序理念、強化程序意識、堅持程序原則,嚴格遵守人才評價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等要求,在充分保障人才評價結果公正性的同時,要更加凸顯人才評價相對方的程序權利,使整個評價過程中都能夠有“看得見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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