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24日電 (記者張爍)近日,財政部、教育部聯合發布了《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前,繁榮計劃專項資金保持在每年4.5億元的規模。此次《辦法》最大的亮點之一是實行資金分類管理。《辦法》將繁榮計劃專項資金支出分為研究項目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資金,分別核定和管理。有關負責人表示非研究項目資金不限于產出科研成果,大大增強了科研機構和智庫團隊負責人在資金管理使用上的自主權。
對于研究項目資金,《辦法》提出將建立間接成本補償機制和績效獎勵制度,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其中,直接費用包括圖書資料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等。《辦法》擴大了勞務費開支范圍,凡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支付勞務費。
此前的資金管理規定對學校間接成本和管理費用的補償不足,承擔研究任務的科研人員也難以從項目資金中獲得激勵。間接費用是指項目依托學校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其使用包括3個方面,即補償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按照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提取比例最高達到30%。
《辦法》還下放了預算編制和調劑權限。簡化了預算編制科目,將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打包作為一個科目統籌使用,這三項費用合計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將大部分預算調劑權限按規定下放到學校。
結轉結余資金可以繼續留用是《辦法》的又一亮點。項目在研期間,研究項目資金年度結轉資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目標任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可以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后續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項目學校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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