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告知,充分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明確作出該決定的目的及理由等,乃是行政方面必須依法履行的保障義務,屬于“不言而喻”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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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說,“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誠如斯言,正義有時并不是我們想象的樣子。
“于艷茹案”的判決結果讓很多人大跌眼鏡。在抄襲行為幾近“人贓俱獲”的情形下,法院仍作出有利于于艷茹的判決,在大家看來,這就是對一個“抄襲者”的保護。
但是,法院作出這一判決也是依法而為。本案性質屬于行政訴訟,即個人認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嚴重抄襲”的事實并無出入的話,原告于艷茹便只有“拼程序”一條路了。令人遺憾的是,北京大學在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過程中,的確存在“程序瑕疵”。
所謂正當程序原則,其實也就是正當法律過程。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濫觴于1215年制定的英國《自由大憲章》,以及1354年《倫敦西敏寺自由法》。“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進行答辯”,“對任何財產和身份擁有者一律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監禁,不得剝奪其繼承權和生命”的規定,隨著時間推移,覆蓋所有行政領域。及至20世紀中期以后,不僅在普通法系國家,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紛紛明確正當程序原則的法律地位。
上世紀80年代后期,我國有關立法也吸收了這一基本原則。1989年《行政訴訟法》即將“違反法定程序”列入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間接或直接適用正當程序原則的案例,亦并不在少數。最高院發布人民法院適用正當程序原則案例,更強化了該原則的“應用性”。
回到于艷茹案,盡管北大辯稱,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未對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自己已經履行了法律義務。事實上,不光是學位方面,在我國除《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了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遵守的程序外,多數行政行為仍缺乏程序性規定。但是,這種不規范的現象并不意味著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在行使權力時,可以不必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合理的告知,充分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明確作出該決定的目的及理由等,乃是行政方面必須依法履行的保障義務,屬于“不言而喻”的法律要求。
令人遺憾的是,作為相對強勢一方的北京大學,在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撤銷過程中,對于正當程序原則的遵守上“不無任性”,由此也為自己的后續敗訴埋下了伏筆。恪守正當程序原則、維護程序正義,乃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這也是對弱勢學生群體法定權益的有力保障,而對法律、對學生的尊重,也是對這所百年名校的尊重。
當然,深陷抄襲丑聞的于艷茹雖然勝訴,但不是最后的勝利者。從判決結果看,法院并沒有滿足其“恢復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的訴求。如果符合程序,校方完全可以合法撤銷抄襲者的學位。
對于中國行政法治,于艷茹案堪稱一個里程碑。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重申并堅持了正當程序原則,彰顯了“程序正義”;被寫入法院判詞中的正當程序原則,較之法理、學理,更富有實踐的張力。期待通過此類案件推動醞釀多時的行政程序法及早出爐,填補法律“真空”,讓砥礪前行的中國行政法治不辜負這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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